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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鄭裕成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群輝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廷
訴訟代理人 林琦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於開庭前2 週提出收款獎金給付之相關辦法到院,繕本逕送對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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