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勞簡,38,2013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陳廷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關於「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