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勞簡,60,201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彤澐
陳宥霖
張孟潔
徐彩捷
杜如玉
楊采蓉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文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麟石股份有限公司即石宗玄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應補正起訴狀上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確定被告為何人(係麒麟石股份有限公司1人或石宗玄1人或麒麟石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宗玄2人?)。

三、請補正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

四、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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