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勞簡,65,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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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65號
原 告 蔡淑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煌即廣生堂中藥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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