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燦章及葉林玉女間請求返還旅行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