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063,2013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趙金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松江路郵局間請求返
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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