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092,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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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道0號西向12.4公里,且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號,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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