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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芙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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