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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智凱
被 告 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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