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173元,應徵第二審(下同)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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