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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黃斌峰
訴訟代理人 黃陳枝
被 告 黃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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