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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臺北市青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謀
訴訟代理人 蘇啟仁
被 告 蔡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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