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853,201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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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53號
原 告 李郁淇
被 告 鄭莉如 (地址不詳,未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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