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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930號
原 告 潘俊燁
被 告 林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明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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