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2000,2013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00號
原 告 李秀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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