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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