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吳敏綺
被 告 陳文敏(即陳文淵之繼承人)
陳冬松(即陳文淵之繼承人)
陳玉松(即陳文淵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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