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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金貴
訴訟代理人 楊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仁森
被 告 吳永裕
被 告 吳永福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玉美
吳麗華
吳明珠
被 告 吳貞儀
訴訟代理人 楊智荃
被 告 吳貞慧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王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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