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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 告 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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