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63,201305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甘火文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朝貴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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