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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07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林王彩雲
訴訟代理人 林立意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廖彩霞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未具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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