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760,201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7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楊佳霖
紀偉
被 告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郭俊彥
被 告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遲繳未逾期一個月者,應繳納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遲繳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應再繳納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遲繳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應再繳納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分段累計收取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2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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