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建小,22,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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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22號
原 告 潘天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秀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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