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48號
原 告 李錫錂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沅君即偉盛室內工程設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承攬契約應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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