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海商小,1,201305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2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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