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消簡,5,2013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昕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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