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444,201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茱莉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全平
訴訟代理人 廖益正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上午10時20分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