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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茱莉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全平
訴訟代理人 廖益正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6日上午10時20分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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