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4503,201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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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小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秀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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