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516,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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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 盧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

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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