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06號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06號
原 告 李燦坤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 代理 黃傑琳律師
被 告 邱兼松
訴訟代理人 邱靜瑜
被 告 林鐘子
訴訟代理人 江聖聰
被 告 林政文
劉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