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530,2013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張子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
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判決日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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