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5410,201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
原 告 尚品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達
林新怡
林尹伊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顏正豪
複代理人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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