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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24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湯竣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捌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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