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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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