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被 告 阿曼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思鉚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