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913,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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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91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陳君灝
魏嘉慶
被 告 簡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5 月2 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88元為計算基準,自民國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10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99,897元為計算基準自94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嗣於102年3 月13日具狀變更前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288元,及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10%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99,897元,及自94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復於102 年4 月25日當庭捨棄違約金之請求,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1 月13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簽立申請書申辦東森得易卡信用卡,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於自動化服務設備預借現金,如有消費款項尚未清償時,以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每筆帳款之銀行墊款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括年費、掛失費、手續費、循環利息等非消費性之其他應繳費用),按年息19.71 %計算至該筆債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共積欠消費款、利息合計29,288元迄未給付。
而中華商銀已於94年11月29日將該筆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並於97年1 月21日公告在民眾日報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嗣富全公司復於100 年3 月18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
嗣被告於93年11月15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償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 計付。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共積欠本金、利息合計99,897元。
而中華商銀已於94年12月29日將該筆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並於96年3 月1 日公告在民眾日報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嗣富全公司復於100 年3 月18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
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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