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2724,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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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27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林琮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27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孫國慧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捌拾陸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現金卡約定書第11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1,516元,及其中98,964元自民國9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其中193,634元自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23,279元自10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如聲明第1項所示,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9月10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於95年8月11日向原告申辦簡易通信貸款申請金額30萬元,約定分40期攤還,及於93年3月23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借款4萬元,迄今尚積欠如聲明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語。

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356,386元,及其中98,964元自民國9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並其中193,634元自95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23,279元自10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務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書、消貸類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三、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按年息12%計算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1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孫國慧 法 官 羅富美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合 計 4,120元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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