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2808,20141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寶枝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8 月5 日送達上訴人由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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