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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被 告 劉筱倩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18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09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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