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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賓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文書抄錄費新臺幣貳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具狀聲請核發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清償借款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及補發裁判書正本各1份,同時繳納訴訟文書抄錄費新臺幣(下同)200元,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
惟經本院調取本件卷宗核閱結果,本件訴訟因被告游文賓已於起訴前死亡,經本院於102年4月26日因起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在案,並無被告游文賓應清償借款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則原告於本院所繳納之200元為溢繳,訴訟費用即屬有溢收情事,爰依首揭規定,裁定予以返還之。
原告並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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