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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4223號
原 告 佑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泉
訴訟代理人 許明煌
被 告 曾新華(原名曾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北簡字第422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曾逸峰與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2 日簽署「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並以曾逸峰所有,車號為X6-087號之曳引車投入貨運經營,並向監理站登記該車由原告管理。
曾逸峰為購買上開曳引車,簽署由被告、訴外人曾洪明慧及曾子玲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向原告借款融資新臺幣(下同)298,800 元。
惟曾逸峰除未清償前述借款,並於97年12月22日向監理站辦理繳銷牌照,使原告蒙受損害,上述款項均由原告依契約代為繳納,曾逸峰經多次催討均避不見面;
原告自98年5 月起即多次催告被告返還,而被告迄今未負背書人責任,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8,800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本票、請款單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票據法第5條、第124條、第39條、第29條定有明文。
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附表:
┌──┬─────┬──────┬───────┬─────┐
│編號│ 票款 │ 發票日 │ 到期日 │ 本票號碼 │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 01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2 月18日 │ WG0000000│
├──┼─────┼──────┼───────┼─────┤
│ 02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3 月18日 │ WG0000000│
├──┼─────┼──────┼───────┼─────┤
│ 03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4 月18日 │ WG0000000│
├──┼─────┼──────┼───────┼─────┤
│ 04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5 月18日 │ WG0000000│
├──┼─────┼──────┼───────┼─────┤
│ 05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6 月18日 │ WG0000000│
├──┼─────┼──────┼───────┼─────┤
│ 06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7 月18日 │ WG0000000│
├──┼─────┼──────┼───────┼─────┤
│ 07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8 月18日 │ WG0000000│
├──┼─────┼──────┼───────┼─────┤
│ 08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9 月18日 │ WG0000000│
├──┼─────┼──────┼───────┼─────┤
│ 09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10月18日 │ WG0000000│
├──┼─────┼──────┼───────┼─────┤
│ 10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11月18日 │ WG0000000│
├──┼─────┼──────┼───────┼─────┤
│ 11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6年12月18日 │ WG0000000│
├──┼─────┼──────┼───────┼─────┤
│ 12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1 月18日 │ WG0000000│
├──┼─────┼──────┼───────┼─────┤
│ 13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2 月18日 │ WG0000000│
├──┼─────┼──────┼───────┼─────┤
│ 14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3 月18日 │ WG0000000│
├──┼─────┼──────┼───────┼─────┤
│ 15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4 月18日 │ WG0000000│
├──┼─────┼──────┼───────┼─────┤
│ 16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5 月18日 │ WG0000000│
├──┼─────┼──────┼───────┼─────┤
│ 17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6 月18日 │ WG0000000│
├──┼─────┼──────┼───────┼─────┤
│ 18 │ 16,600元 │96年1 月18日│ 97年7 月18日 │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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