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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4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廷達
被 告 陳瓊芳
兼訴訟代理 方繼正
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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