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4722,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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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722號
原 告 張淑真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大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坐落臺北市○○路○段○○○號一樓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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