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023,2013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3號
原 告 易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訴訟代理人 張凱維
被 告 施純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所簽訂免疫細胞儲存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價款,依該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