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089,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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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89號
原 告 羅鳳鳴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赫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僅就訴之聲明第3項繳納裁判費3,000元。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00(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1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每月租金38,000元x12月÷10%=4,56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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