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187,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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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
原 告 梁台勝
被 告 林憶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與林森路口,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交通分隊派員到場處理,且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7 樓,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易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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