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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徐賜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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