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303,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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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03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清發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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