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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378號
原 告 陳碧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宇華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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