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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富斌(原名張耀中)
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富斌積欠借款,被告葉嘉雯為連帶保證人云云,惟依借據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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